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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问题解答集四
 



1、本村户籍的个别住户居住在本村地域范围内视作城镇普查区的连片商品房中,如何处理?

    视作省级登记对象处理,市级登记对象不需再登记。

2、本次农业普查所有的耕地、其他农业用地必须按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原为耕地或其他农业用地,已被非农设施占有或改变为其他用途的,要扣减后据实填报,已被征用的耕地或其他农业用地,如末被非农设施占有,仍在耕作的,视作为耕地或其他农业用地。

3、市级登记对象中,凡迁往外市居住,则统一视作其居住地为城镇地域,属市级登记对象。

4、从村集体中分得的口粮田,虽没有承包合同,均需视作为从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耕地处理。

5、从村集体中承包了耕地或分得的口粮田,后来又交回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再统一发包,原承包的耕地或口粮田不再属原承包户,原承包户不需在H37(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耕地)中填报。但这部分耕地或口粮田必须在新承包户中反映。

6、本次普查的各类普查表不能用作草表或存底用表,每户只需填报一份上报,如需填写草表或存底,则需自行解决。

7、全家外来情况过录表中第一栏“在摸底表中的序号”要对应摸底表中的序号。

8、抛荒不满三年的耕地或自留地,除在户1表中的H37H38中反映外还要在H42实际经营耕地中反映。

9、、从事行业是按企业性质来判断,而不是按个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工种判断。

10、、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有领取相关营业执照或联户经营的情况,其他没领取营业执照又不是联户经营的,无论其规模有大小,一律按住户填报。

11、一老人属低保户,与其儿子一齐居住,但儿子不属低保户,必需将老人家作为单独一户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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