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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普查对象问题
1、城镇普查区集体户的普查对象是什么?
答:按照摸底细则规定,居住在城镇普查区的农业雇工(2006年雇佣时间在6个月以上),也将其列入住户摸底表,农业雇工本身不经营农业时,按集体户人口填报在户3表中。
2、农户承包鱼塘后用于提供的钓鱼服务是否农业生产经营户?
答:属于农业生产经营户。
3、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村普查区,既有机关宿舍,也有机关人员自建住房,登记时如何处理?
答:对于机关宿舍区可视为连片商品房小区处理,自建房屋居住的视为农村住户登记。
4、住在农村普查区工地的工人是否要填集体户?(工人是随着工程进展不断更改住地)
答:只要是普查时点居住在农村普查区的,要作为集体户登记。
5、有水库以发电为主,但一些私人承包该水库的水面进行养殖,填单位表还是户表?
答;水库管理单位如果没有进行渔业养殖的不要填报单位表,私人承包水面养殖的要按照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
6、农村地域的住在学校的学生如果其家庭其他成员全部外出如何登记?
答:该户视为全户外出,在摸底表反映。
7、外来承包户登记时已经走了,怎样登记?
答:是农业生产经营户,如果居住在城镇(包括不知居住何处)就在承包地作为普查对象,如果居住在其他农村就在居住地登记。这类住户在摸底时找有关知情人进行登记。
8、户1表有雇工人数的,是否要填集体户?
答: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农业雇工在2006年底已经走了,该雇工不登记了,但其雇主要根据具体情况填报。
9、农业生产单位的雇工,是否填户1表和集体户表?
答:在农村普查区内,如果雇工和其家庭居住在农村普查区的在家庭填户1表,如果居住在单位的(非本村人)在单位集体户登记。在城镇普查区内如果居住在本普查区,并受雇时间6个月以上的填报集体户表。
二、关于行业划分问题
11、公路设置的用于执法检查的木材检查站是否属于林业服务业?
答:不属于林业服务业。
12、一些工厂制作菌种、蚕种出售,属于服务业吗?
答:属于畜牧业服务业。
13、水管所人员从事水利设施管理服务、排灌服务的是否登记服务业?
答:应按照其单位的行业进行归类,不是以个人从事的职业分类。如果该单位的经营性质改变了,以当时实际的经营情况进行分类选择。
14、小型冷却加工,是否列为工业的加工业统计?
答:如果没有改变农产品性质的冷却加工,不论规模大小,作为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统计。
15、超市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经净化、分类、包装后再零售,是否还要计算出加工价值,并列入种植业加工服务业?
答:这种为本单位内的农产品初加工不能作为农业服务业统计。
16、农民设点替本地或外地商人收购香蕉、荔枝等,然后向商人收取手续费,是否视作服务业?
答:这种行为没有进行农产品初加工,属于批发零售业。
17、有些由农户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如碾米、蒸笼加工等,在经济普查中已经登记。农业普查还要登记吗?
答:凡是农户家庭兼营、没有营业执照的为农户以外提供碾米、磨面和花生脱壳可算为农产品初加工,如果是单位的活动则不能算为农产品初加工。但蒸笼加工属于工业加工业。
18某些农产品初加工为一条龙完成整个加工工序,如花生脱壳榨油,是否需要剥离部分加工价值?
答:属于一条龙加工的中间工序,不能单独计算为农产品初加工。
19、销售农作物种子或农林牧渔生产资料的商铺,是否属于农业生产?
答:不能作为农业生产单位或农业服务业单位。
三、关于住户表填报问题
20、农户从村分包自然山林,户表要登有林地吗?
答:如果属于林地,不论自然山林还是人工种植的,达到1亩及以上的要填报林地面积。
21、未入户口的家庭成员,R6、R7怎样填?
答:两个指标均选择“9.户籍待定”。
22、劳教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可否算从业人员?
答:不作为从业人员,R10、R11、R12填写“0”。
四、关于单位表填报问题
23、一些农(林)场有12位行政代码,应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除司法系统管理的农场只填报单位表外,其他农场填报单位表后,应根据该农(林)场是否具有乡镇政府职能或村行政管理职能来判断,属于镇级的还要同时填报乡镇表,属于村级的还要同时填报行政村表。
24、同时具有农业服务职能和行政职能的机构如何填写单位表?
答:是法人单位的,如果是主营农业服务业的直接填报单1和单3表,如果兼营农业服务业的要通过划出产业活动单位来填报单2和单3表。
25、排灌站等涉农单位怎组织登记?地址码怎编码?
答:排灌站应视为农业服务业单位,如果属于村的由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负责登记,如果属于乡镇的由乡镇农普办负责登记。地址码应填写排灌站所在的普查区地址代码。
26、华侨农场是法人单位,但农业用地分包给各户,各户自负盈亏,自销产品,填单位表还是户表?
答:农场填报单1和单3表,农户承包的要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对于居住在农场的住户,视为农村住户进行登记。
五、其他业务问题
27、行政村表中C70—C78以万元计算,山区村收入达不到5000元的无法登记,怎么办?
答:按照四舍五入填写,确实不足5000元的必须填“0”。
28、农村普查区住房全户外迁到城镇,原有住房出租,并回来实际经营农业,是本村普查对象,但找不到房屋编号(地图不能标出居住地),怎么办?
答;可以在经营农业的地块上标明。
29、集中连片商品房,普查地图如何标记?
答:可以将具体范围和明显标志标明。
30、普查小区图无人居住的住房(如老房屋)是否要标出并编号?
答:普查小区内的房屋都要标出,无人居住的住房不用编号。
第二部分:
1、单位的非农业用地用于科研等进行农业种植、养殖的用地,农产品也出售,应否计算农业用地?
答:由于产的目的是属于科学研究,因此这些用地不能作为农业用地,在单位表的D137—D155不要统计,另农产品虽出售,因为生产不是以经营为目的,故也不能计算在播种面积和其他种植面积。
2、购入花卉后销售的是否作为农业生产经营?
答:要区分其目的,如果单纯的购入销售,虽然期间因未能出售而种植的花卉,作为花卉批发零售业;如果购入后目的在于种植或培植而增值,然后再出售的,应作为农业生产经营。
3、对于国家森林自然保护区单位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普查方案规定,国家森林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不属于经营林业,因此,如果国家森林自然保护区单位没有林产品生产,则该单位不能作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如果有林产品生产达到500元及以上收入,则作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划小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填报单2和单3表,D137拥有其他农业用地要填报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面积;另外国家森林自然保护区的林场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不用填报单1表。
4、高尔夫球场有草地,是否属于牧草地?
答: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草地,不能作为牧草地,也不能作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香港居民退休在国内定居,其养老保险如何填写?
答:在香港有养老保险的,作为城市养老保险统计。
6、监狱和劳教单位如何进行农业普查?
答:(1)监狱和劳教单位如果有农业生产或农业用地的,要通过划小单位达到主营农业生产经营要求,填报单2和单3表,不用填报单1表。
(2)如果农业用地由其他单位承包经营的,该承包单位也要填报单2和单3表。如果承包单位没有经营,有转包其他农户,则承包单位不用填表,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由承包农户登记。
(3)如果有农业用地转包给农户经营和有住户居住的,该地域内视为农村普查区域进行农业普查工作。
(4)监狱和劳教单位的干部职工,如果没有经营农业生产的,不用登记,被管教的人员不纳入普查对象。
7、购买禽畜后出售,但年末还有存栏达到标准的是否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户或单位?
答:其经营目的是属于批发零售的,故不能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户或单位。
8、公路两旁的植树面积村表C57是否统计?
答:不算。
9、出售农产品种子的是否属于农业服务业?
答:属于批发零售业。
10、没有地域但还管理户籍人口的村委会如何登记?
答:该村委会作为农业普查区填报村表,同时在清查摸底表中将属于本村管理的户籍户和人口作为全户外出处理,并填报《全家外出情况快速汇总表》,外出原因视为“其他”。
11、普查标准时间没有经营耕地,也没有从事农业生产,但在2006年内有农业生产经营的户如何登记?
答:要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户1表和户2表。
12、国家征用果园地,还种有果树,2006年没有管理的户如何登记?
答:仍视为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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