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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地域以及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地域必须划分普查区。普查区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
1.各镇(区)应明确行政区划界线,行政区划之间不得有遗漏地域。
2.普查区的边界线按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划定。普查区边界线不能交叉。相邻普查区之间,只能有一条边界线。
3.对非当地行政管辖,地理范围跨越镇(区)行政管辖区域的“飞地”单位,其普查区的划分由当地上级普查机构负责。
4.普查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得用简称或习俗名称。
(1)普查区的名称在本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普查区的归属必须唯一,并与地址码严格一致。
(2)普查区必须归属于所在地域的上一级行政单位,不允许与当地行政单位脱离。
普查区以下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农业普查小组负责,划分原则如下:
1.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如果没有设置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边界不清晰,或者村民小组内住户分散在5个聚居处以上时,应参照明显的地理标记划分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规模一般为50~100户。
2.住户在100户以下、没有村民小组的小行政村,其普查区就是普查小区。
3.普查小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小组的名称,或称之为“第一普查小区”“第二普查小区”等等。
4.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地域按居民委员会划分普查区,是否划分普查小区由其所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数量和普查工作量确定。不划分普查小区时,普查区即为普查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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