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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的调查对象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农村住户、行政村和镇。

1、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无论其住户成员的户籍是否在本地,也无论是否农业户籍都需要普查。其中: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农村地域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户;农村其他住户是指居住在农村地域,但不经营农业的户。

2、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城镇地域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户;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指住户以外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未注册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农户合作经营单位,也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附属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村、城镇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农普调查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4、村民委员会,指所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列入农业普查农村范围的居民委员会视同村民委员会。

5、镇人民政府,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视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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