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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04]11号)的精神,按照《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意义
中山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普查)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经济普查数据库,为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各级政府的决策与管理提供信息服务,为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奠定基础,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认真搞好这次普查,对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优化我市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开拓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组织机构
普查工作在市政府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成立中山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市经贸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普办),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普查的实施。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旅游局、市人民银行、广电集团中山公司、市邮政局、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和市联通公司等部门委派一名中层干部参加市经普办工作并担任联络员。上述部门要根据普查工作的要求,成立本部门的普查机构,积极开展本系统单位的普查工作。
(二)在市领导小组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各镇(区)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普查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经济普查工作组,协助各镇(区)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四)保险、证券、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主管部门要求,设立普查机构。
三、普查的经费
各镇(区)普查所需经费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要严格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四、普查的宣传发动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海报等媒体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普查的宣传工作按《中山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社会宣传动员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五、普查的标准时间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4年。
六、普查的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第一产业中所属的第二、第三产业活动单位。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即对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等调查对象进行全面调查。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调查对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
七、普查的表式、内容和标准
普查表分为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从行业(或专业)划分为: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和电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普查表。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及产量,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科技活动情况及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等。
普查采用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单位隶属关系代码》、《组织机构类型与代码》、《主要工业产品目录》、《主要工业技术经济指标目录》、《科技项目来源分类与代码》、《科技项目合作形式分类与代码》、《科技项目活动类型分类与代码》、《科技项目技术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科技机构组成类型分类与代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国别(地区)统计代码》等。
八、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布署,在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各镇(区)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由市经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一)市经普办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统筹全市普查工作;同时负责做好各镇(区)普查的培训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数据的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二)各镇(区)经普办负责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业务技术指导和单位清查工作,负责向调查单位普查表的布置、填报、收集、审核、上报,负责本镇(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贸易和餐饮业、资质以上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数据网上直报工作。
(三)邮政、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其普查工作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普查资料在报送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时,应同时向市经普办报送相应的普查资料。上述部门业务活动以外的在中山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的镇(区)经普办负责组织实施。
解放军、武警部队按国务院经普办与军队、武警总部的规定执行。
(四)对实行垂直管理或自成体系的公安、法院、司法、水利、交通、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城管执法、供销、国税、地税、工商、供电、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其系统内单位由该主管部门根据市经普办的统一要求,以条条为主,负责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五)普查原则上按法人单位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调查(建筑业按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调查)。法人单位应单独填报法人单位基层表,多产业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层表。
(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组成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承担市经普办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普查方案设计,选调和培训人员,组织单位清查、登记,负责数据处理,组织普查宣传动员、资料发布和开发应用等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方面的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协调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市发展改革局协调非个体三产单位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经贸局负责协调工商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上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协调开展单位清查、登记、个体经营户普查等方面的事项;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税务登记名录,协调单位清查、登记等方面的事项;
市编办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协调行政事业单位清查登记等方面的事项;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社团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以及行政区域变动情况,会同市经普办做好社团、基层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清查、登记及行政区域代码等方面的事项;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年审后单位变动情况库,协调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组织机构代码等方面的事项;
其他主管部门,如教育、科技、卫生、建设、国土资源、旅游、交通、司法、体育、文化等部门,协助提供相关单位的名录资料,协调相关单位清查、登记等方面的事项。
九、普查的主要步骤
(一)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各镇(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抽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1-2名统计、财务工作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市经普办在普查前要整理、核实、更新全市的行政区域代码。各镇(区)经普办在本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不重不漏的原则,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范围较大、单位较多的普查区可根据需要再划分普查小区,对普查区和普查小区进行编号和编制草图,作为单位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的依据。
(三)组织普查试点。市经普办在普查登记前,将组织普查试点,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完善方案,探索搞好这次普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四)开展单位清查。在普查登记前,市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负责向市经普办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各镇(区)经普办在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基础上,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辖区内普查单位按普查区和普查小区进行逐一核实清查,重点核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机构代码、地址、联系电话、行业类别等属性指标,并整理出普查单位名册。对没有机构代码的单位,由市经普办统一赋予临时代码。
邮政、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按其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本系统的单位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市经普办。市经普办只对上述清查单位做出标识,不再对其进行普查,以保证普查单位不重不漏。
(五)实施普查登记。各镇(区)经普办组织普查员对辖区内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逐一发放普查表进行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则由普查员上门询问填写调查表。普查员要严格按照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普查表。
填报过程中必须做到“五核对”:调查单位与名册名单相核对;各项属性指标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进行核对;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数与所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张数核对;经济指标与单位有关的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核对;主要指标与以往统计资料核对。
(六)审核上报普查数据。普查数据采用报送纸介质普查表方式进行。其中,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单位采用网上直报,并同时报送纸介质普查表。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普查工作组对辖区内普查单位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收集整理上报镇(区)经普办;镇(区)经普办对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未开展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单位进行数据录入、审核,整理上报市经普办。市经普办按照国家和省数据处理工作的要求,对普查表数据进行审核、改错、录入。汇总和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汇总表上报省经普办。
(七)复查与验收。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对普查结果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被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如发现差错应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经普办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十、普查的数据处理
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由市经普办、各镇(区)经普办分级实施。市经普办设立数据处理组,负责制定《中山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协调全市数据处理工作。各镇(区)经普办负责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单位的数据录入、审核和上报工作。
数据处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山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开展录入工作。录入完成后,须对全部数据进行机器审核。机器审核内容按数据处理审核要求进行,对于差错信息,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更正。按照规定的要求生成相关的普查数据库和汇总表。
市经普办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以及时间要求上报数据。
邮政、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本行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并及时将相关的汇总数据和基层数据反馈市经普办。
数据处理结束后,市经普办必须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普查数据库和基本单位名录库。
市经普办协调好辖区内邮政、银行、保险、证券、军队、武警等部门的普查资料,形成按属地管理的全社会普查结果。
十一、普查的质量控制
市经普办根据省经普办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订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对业务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收表审核、数据录入、数据处理、抽查验收、数据发布与资料开发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一)保证基层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单位清查摸底必须覆盖全社会。各级经普办都要对普查区(小区)的清查质量进行抽查,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必须进行重新清查。普查登记前,普查登记名册一定要与单位清查资料再次进行核对,发现重复或遗漏,要及时纠正。
(二)保证基层普查表填报准确。普查员填写普查表时,要依据相应的普查登记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进行质量评估核对,认真审核,确保无误后才能上报。各镇(区)经普办要组织人员,按随机原则对基层表填报质量进行抽查,派员到所抽中的单位进行重新核实,抽查发现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要在所辖区域内重新组织填报。
(三)保证普查数据录入和汇总无差错。市经普办数据处理组、各镇(区)经普办在普查数据录入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规程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确保录入数据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汇总,并对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判断,有问题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核查校正,校正情况要有记录和签名。
市经普办统一组织人员,按随机的方法对基层表填报质量及时进行跟踪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各镇(区)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十二、普查的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普查结果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发布前,市经普办须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公报的普查数据需经省经普办最终核实反馈后方可对外提供和使用。对外提供、发布普查数据,要严格执行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提供的内容、时间和范围。
市经普办利用普查资料建立单位名录库和普查数据库,并通过建立经常性的调查统计制度对其进行维护和更新。同时,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等手段开展普查资料的对外提供工作,组织、调动社会有关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层次开发和应用。
普查机构及普查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十三、普查的表彰和处罚
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对普查工作出现重大疏漏或不能完成调查任务的镇(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统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普查工作的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2004年12月底前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建机构、落实经费、人员和场地、拟定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宣传发动、部门协调、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普查区划分、组织试点、编印资料、单位清查摸底、物资准备、数据处理准备、课题研究准备等工作。
(二)2005年1-6月为普查登记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普查登记、普查表收集整理、数据审核录入、复查验收、数据评估上报、事后质量抽查等工作。
(三)2005年7月-2006年为数据发布、资料出版和开发应用、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发布普查公报、对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编辑普查资料汇编、撰写普查工作总结、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名录库开发应用、完成普查重大课题研究项目和普查资料归档等。
本实施方案由中山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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