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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知对普查对象配合经济普查提出了什么要求?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指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注)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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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山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市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院八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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