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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经济普查
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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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中山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将于今年10月全面展开。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为普查对象。
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由普查员入户询问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填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清查表》;询问各行业个体经营户的营业额、营业支出及主要细项、固定资产原价等经济指标,填报《个体经营户普查表》。届时,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人员将佩带工作证并持《致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上门进行调查登记。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违法行为,中山市统计局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1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中山市第一次全国
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九日
中山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823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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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山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市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院八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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