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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
〔2003〕29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04〕11号)的精神,按照《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普查)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省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经济普查数据库,为研究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级政府的决策与管理提供基础信息,为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奠定基础,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认真搞好这次经济普查,对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优化我省经济结构,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组织机构
普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成立广东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担任,省府副秘书长、省统计局局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统计局、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普查的实施。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监狱局、省劳教局、省邮政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广州铁路集团
、广州军区、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部门委派一名处级干部参加省普查办公室工作并担任联络员。
(二)铁路、邮政、银行、保险、证券、军队、武警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国家和省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普查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协调各市、县(市、区)所属部门单位的普查工作。
(三)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普查办公室,在上级普查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
(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普查工作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负责人任工作组长,协助上级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六)中央和省属大型企业应设立普查办公室,配合当地普查办公室做好本企业的普查工作。
三、普查经费
各级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四、普查宣传动员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宣传部门和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和群众文娱活动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普查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
五、普查标准时间
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4年。
六、普查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第一产业所属的第二、第三产业活动单位。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个体经营户,原则上要求全面普查。个别有困难的市可以县(区)为总体采取抽样调查办法,但抽样调查的抽样框必须是经全面清查后形成的全部抽样样本总体。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调查对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七、普查表式、内容和标准
普查表分为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从行业(或专业)可划分为:工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交通运输和电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普查表。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及产量,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科技活动情况等。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省普查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与省方案相矛盾,不得影响省普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变更国家、省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
普查采用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单位隶属关系代码》、《组织机构类型与代码》、《主要工业产品目录》、《主要工业技术经济指标目录》、《科技项目来源分类与代码》、《科技项目合作形式分类与代码》、《科技项目活动类型分类与代码》、《科技项目技术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科技机构组成类型分类与代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国别(地区)统计代码》、《现货商品交易市场类别代码》等。
八、普查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经济普查的实施方案和相关的实施细则、办法等由省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并向各市、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统一布置和培训。统一普查的各项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和统一重要问题的解释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普查办公室应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并报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备案后,布置到县级普查办公室,实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同时负责做好县(市、区)级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三)各县(市、区)级普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的力量开展普查工作,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业务技术指导和单位清查工作,负责向调查单位布置、收集普查表,并负责基层数据的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四)从事铁路运输、邮政、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其普查工作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条条)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本系统单位的清查,并按照国家和省普查办公室的方案要求,负责本系统调查单位的组织协调、培训试点、普查登记、数据处理、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上述部门填报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资料在报送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向单位所在地普查办公室报送一份相应的普查资料。
铁路运输业、邮政业、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等业务活动之外的、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的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国务院普查办公室与军队、武警总部的规定执行。
(五)经济普查原则上按法人单位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调查,但建筑业按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调查。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法人单位基层表,多产业法人单位还应负责组织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层表。
(六)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组成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承担普查办公室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普查方案设计,人员选调培训,组织单位清查、登记,负责数据处理,组织普查宣传动员、普查资料发布和开发应用等事项;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方面的事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助组织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协助解决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协调国有工商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普查方面的事项;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协调基本单位清查、个体经营户调查以及与经济普查办公室共同组织开展普查的户外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事项;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税务登记名录,协调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等方面的事项;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协调行政事业单位清查登记方面的事项;
省民政厅负责提供社团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名录,以及行政区域变动情况,会同普查办做好社团、基层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清查及行政区域代码方面的事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年审后单位变动情况库,协调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组织机构代码赋码方面的事项;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如教育、科技、建设、交通、劳动保障、司法(包括监狱、劳教)、通信管理、工会等部门,以及对一些特殊行业有前置性审批权的冶金、地质矿产、卫生、环保部门协助提供相关单位名录资料。
九、普查主要步骤
(一)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抽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统计、财务工作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普查办公室在普查前要整理更新12位行政区域代码,并在本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不重不漏的原则,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并根据需要在普查区内划分若干个普查小区,对普查小区进行编号和编制草图,作为摸底调查和普查登记的依据。
(三)组织普查试点。省普查办公室在普查登记前,挑选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开展普查试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也要组织试点,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完善方案,探索搞好本地普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四)开展单位清查。在普查登记前,各地普查办公室要依据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提供的单位登记资料,结合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对辖区内的第二、第三产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普查区或普查小区逐一进行核实清查,重点核对单位名称、代码、地址、联系电话、行业类别等属性指标;在与铁路、邮政、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系统内的清查结果相衔接后,整理出普查单位名册。对没有法人代码的单位,由市级普查办公室赋予临时代码。
铁路、邮政、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普查办公室要组织本系统单位的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当地的普查办公室。地方普查机构应对清查后的名录库中的这些单位做出标记,不再对其进行普查,以保证普查单位不重不漏。
(五)实施普查登记。利用单位清查形成的包括全部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名录,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员对所辖普查区内的所有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逐一发放普查表进行登记。对个体经营户的普查也可以采取与单位清查结合的办法进行,由普查员持普查表上门,通过调查询问的方式填写调查表。各级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员要严格按照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普查表。
填报过程中必须做到"五核对":调查单位与点名册名单相核对;各项属性指标与营业执照或证书、行政登记或审批手续等进行核对;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数与所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张数核对;经济指标与单位有关的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核对;主要指标与以往统计资料核对,对差异较大的要找出原因。
(六)审核上报普查数据。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收集整理上报至县级普查办公室;县(市、区)级普查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按国家和省数据处理工作的要求,进行录入、审核、改错、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起上报至市普查办公室。市普查办公室对县级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组织审核、汇总、评估认定后上报省普查办公室。
(七)进行复查与验收。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员要对普查结果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十、普查数据处理
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分省、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三级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普查办公室设立数据处理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数据处理工作。省普查办公室负责数据处理程序,负责数据处理的业务技术指导和业务骨干培训。
省级制定《全省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并调配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数据录入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统一组织,在县(市、区)一级进行。各级必须严格按照《全省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录入工作。录入完成后,须对全部数据进行机器审核。机器审核内容按数据处理审核要求进行,对于差错信息,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更正。按照方案规定的要求,将普查数据生成相关数据库和表。
地级以上市、县两级普查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处理并逐级按规定时间上报基层数据。
铁路、邮政、金融、保险、证券等部门组织本行业普查的数据处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完成后,将相关的汇总数据和基层数据反馈所在地的经济普查办公室,同时上报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和基本单位名录库。
各市、县普查机构要协调好与铁路、邮政、金融、保险、证券、军队、武警等部门的普查资料,形成按地域的全社会的普查结果。
十一、普查质量控制
各级普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定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收表审表、数据录入、数据处理、抽查验收、数据发布与普查资料出版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保证基层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单位清查摸底必须覆盖全社会。单位清查摸底后各级都要对普查区(小区)的清查质量进行抽查,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重新清查。普查登记前,普查登记名册一定要与单位清查资料再次进行核对,发现重复或遗漏,要及时纠正。
保证基层普查表填报准确无误。普查员填写普查表时,要依据相应的普查登记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进行质量评估核对,认真审核,确保无误后才能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普查办公室要组织人员,按随机的原则对基层填报的普查表进行质量抽查,抽查发现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要在所辖区域内重新组织填报。
保证普查数据录入和汇总无差错。县(市、区)在普查数据录入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规程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确保基层表录入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汇总,并对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判断,有问题的必须查明原因,并核查校正,校正情况要有记录和签名。
省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全省的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全省及各地区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十二、普查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各级普查办公室须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对外发布同级普查公报,须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对外提供普查数据需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最终核实认可之后,方可对外提供和使用。发布普查数据,要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服务工作。要动员和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普查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
十三、普查表彰和处罚
对在普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普查办公室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对普查工作出现重大疏漏或完不成调查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普查基层数据或汇总数据不得作为对单位或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依据,也不得将被调查单位的数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2004年12月底前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建机构、落实经费和人员、拟定工作计划、制定经济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宣传动员、部门协调、组织试点、编印教材、组织培训、单位清查、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普查物质准备、数据处理准备工作、制定全省数据处理工作方案、数据质量控制办法、普查区划分工作、基础工作整顿、单位清查、课题研究准备工作等。
(二)2005年1-4月为普查登记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普查登记、收集、整理、审核、复查验收、汇总上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包括两方面,一是普查范围质量抽查,检查普查单位的漏报情况;二是对普查表质量抽查,检查基层表主要指标的漏填、错填、漏录和错录情况。
(三)2005年2-8月为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和上报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各级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审核、质量抽查、数据质量评估及数据的汇总上报。
(四)2005年9月-2006年为数据发布、资料出版和开发应用、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发布各级普查公报、对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编辑普查资料汇编、撰写普查工作总结、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名录库开发应用、完成经济普查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等。
本实施方案由广东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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